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11-07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
    一、 申请人的权利:
   (一) 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二) 可以提出对案中进行调查的要求;
   (三) 可以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四)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五)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可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人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 申请人的义务:
   (一) 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 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四)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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