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土地登记 >

土地登记的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11-14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
    土地登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土地管理法》第12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2)《土地管理法》第13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担保法》第41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
4)《土地登记规则》第69条    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初始登记的,按照非法占地的处理办法论处;对凡不按规定如期申请变更登记的,除按违法占地处理,视情节轻重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注销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的程序:分五步;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
    土地登记的要件;土地登记卡、土地的权源(函、批复或土地证书)、土地登记申请书(加盖手印)、土地登记审批表、地籍调查表、宗地图等。
    土地登记的时限:1.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30日内对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批注册发证。2、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和注销登记,15日内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注册或注销,核发或更换他项权利证明书,或注销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3、予义暂缓登记的,15日内将暂缓决定的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

上一篇:土地征收(用)审批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内容
版权所有 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 技术支技:科德网络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建立镜像 分辨率调为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该网站 本网站信息电话:0722-3378828 传真:0722-3378807 鄂ICP备 05003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