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注销登记
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11-14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
一、受理范围
区局登记发证,矿山即将关闭或闭坑的采矿权项目。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办事条件
采矿权人向市局申请采矿权注销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但因资源整合而注销的矿山,可简化要求。
(一)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履行了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
(三)关闭矿山报告及相关资料经有关部门批准;
(四)闭坑地质报告经审查批准。
(五)完成相关资料汇交工作。
(六)完成了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并缴清了相关费用。
(七)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表;
2、矿区范围及矿山开采现状与实测图;
3、关闭矿山报告(说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储量消耗与报销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以及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完成情况);
4、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
5、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
6、资源储量报销批准文件;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资料;
7、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8、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土地复垦等方面检查验收意见及批准文件;
9、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0、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11、市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注销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
办理程序:采矿权人提出采矿权注销申请→行政服务大厅→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地矿科初审→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行政服务大厅
六、收费事项 无
七、公告事项
注销采矿许可证后,在市国土资源局或国土资源部的网站上公告采矿权注销登记情况;将采矿权注销登记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区、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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