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新立登记
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11-14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
一、受理范围
1、煤、油页岩、钨、锡、锑、稀土、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石煤、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及上述所列35种矿产以外的,规模为小型的甲类矿产资源;
2、泥炭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矿区;
3、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4、本市内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
调整泥炭矿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08〕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办理条件
(一)采矿权登记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
(二)已划定了矿区范围,并在有效预留期内;
(三)申请登记范围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之内;
(四)不属于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五)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和生产规模合理;
(六)对共伴生矿产实行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
(七)采矿权申请人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八)满足开采矿产资源在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九)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要求;
(十)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十一)符合开采矿产资源其他有关规定。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3、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和成交确认书,价款发票;
4、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6、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7、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书;
8、需交纳采矿权价款的,需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只需纸质件)、采矿权出让合同及采矿权价款缴款证明材料;
9、采矿权使用费缴款证明材料;
10、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证明;
11、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及公司股份构成说明材料;
12、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3、市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办理程序:采矿权人提出采矿权新立申请→行政服务大厅→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地矿科初审→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行政服务大厅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采矿权登记,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采矿权统一配号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六、收费事项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或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97号)
七、公告事项
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在市国土资源局或国土资源部的网站上公告采矿权新立登记情况;将采矿权新立登记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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