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登记

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11-14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
采矿权变更登记
(含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
                                       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
一、受理范围
经本审批登记机关批准下达批复的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或转让的采矿权。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办事条件
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二)采矿权变更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
(三)采矿权人履行了采矿权人应尽的义务;
(四)变更矿区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的:
1、已划定了矿区范围,并在有效预留期内;
2、申请登记范围应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之内;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要求;
4、满足开采矿产资源在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5、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和开采规模合理;
6、对共伴生矿产进行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
(五)变更企业或矿山名称的,应有批准文件和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
(六)转让采矿权的:
1、通过了采矿权转让审批;
2、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的,转让人完成了采矿权有偿化处置。采矿权价款属分期缴纳且未缴清的,须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案,受让人提交缴款承诺书;
(七)符合采矿权变更的其他规定。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
(一)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2、变更企业名称的,出具工商管理部门关于企业股份未发生变化的说明;变更采矿权人的,提交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
3、工商营业执照;股份组成说明;
4、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6、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证明材料;
7、需要重新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出具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扫描);
8、变更后的矿山企业同意按照原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方案以及安全、环保要求开展生产的承诺书;
9、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0、市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的批复文件;
3、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5、重新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6、重新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与综合治理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
7、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证明;
8、需要重新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出具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扫描);
9、采矿权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 公司股份构成说明;
10、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的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11、市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采矿权变更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采矿权统一配号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办理程序:采矿权人提出采矿权变更申请→行政服务大厅→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地矿科初审→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行政服务大厅
六、收费事项
1.采矿权使用费
标准: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采矿登记费
标准:100元
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3.采矿权价款
标准:根据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结果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七、公告事项
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在市国土资源局或国土资源部的网站上公告采矿权变更登记情况;将采矿权变更登记材料交政务大厅转发给项目所在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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