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

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1-11-14    来源:未知    责任编辑:随州市曾都区国土资源局
一、受理范围
1、煤、油页岩、钨、锡、锑、稀土、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二氧化碳气、地热、硫、石棉、矿泉水、石煤、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及上述所列35种矿产以外的,规模为小型的甲类矿产资源;
2、泥炭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下的矿区;
3、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矿产资源;
4、本市内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矿产资源开采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调整泥炭矿采矿权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办文〔2008〕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办理条件
(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产业政策和相应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二)扩大范围的资源配置,符合采矿权协议出让政策规定;增加开采矿种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
(三)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应达到开采设计的要求;
(四)申请调整矿区范围与已有矿业权范围互不交叉重叠。与油气等其他矿业权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相关方应签定协议(承诺);
(五)申报资料符合规定要求;
(六)符合有关采矿权管理的其他规定要求。
四、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时应同时呈报纸质报件(一套)和电子报件。
1、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申请书;
2、变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或开采方式)的申请报告;
3、申请变更的矿区范围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以1:2000至1:5000地形地质图为底图,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4、地质勘查报告(只需纸质件)及相应的矿产储量评审备案证明、审查意见;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6、原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扫描);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扫描);股份组成说明;
8、采矿权申请人资信证明;
9、市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办理时限:自收到登记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设置或者不同意设置采矿权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现场踏勘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办理程序: 采矿权人提出采矿权变更矿区范围申请→行政服务大厅→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地矿科初审→分管局长审核→局长签发→行政服务大厅→通知→公告
     六、收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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